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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002104)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涉专网通信系列索赔案件汇总

发布日期:2023-12-19 08:00:2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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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

恒宝股份(002104)

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宏达新材(002211)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9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恒宝股份(002104)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最新消息


2023年12月15日,恒宝股份(002104)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恒宝股份(002104)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据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恒宝股份(002104)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恒宝股份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被中国证监会合计罚款800万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9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恒宝股份(002104)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索赔汇总



除恒宝股份因“专网通信业务”被证监会处罚外,还有多家上市公司因参与隋田力”主导的系列财务造假大案被监管立案调查处罚。2021年5月,上海电气率先爆出涉及专网通讯的巨额应收款出现逾期,凯乐科技、泽达易盛因上述事件而退市,新海宜等待最终行政处罚决定或将面临退。

同时因“专网通信业务”暴雷,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相继提起索赔诉讼,现在已有宏达新材投资者索赔案法院一审判决宏达新材赔偿投资者损失案例

投资者可向下列涉“专网通信业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1、宏达新材(002211)
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宏达新材(002211)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2、上海电气(601727)
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7月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7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上海电气(601727)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3、合众思壮(002383)
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合众思壮(002383)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4、航天动力(600343)
2017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1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8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航天动力(600343)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5、恒宝股份(002104)
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9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恒宝股份(002104)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6、康隆达(603665)
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10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0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康隆达(603665)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7、江苏舜天(600287)
2010年4月13日至2022年11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1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江苏舜天(600287)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8、国瑞科技(300600)
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11月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1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国瑞科技(300600)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9、瑞斯康达(603803)
2020年4月24日至2022年11月1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1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瑞斯康达(603803)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索赔须知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索赔信息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宁波东力、中信国安、昊华能源、冠福股份起步股份、每日互动、摩登大道、粤传媒、同洲电子、格力地产、供销大集、罗普特、星星科技、赛为智能、宏达新材、聚力文化、海越能源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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