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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600220)收到事先处罚告知书,中登律师已对本案投资者索赔条件进行分析

发布日期:2022-10-19 08:00:48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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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600220)——索赔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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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索赔区间        

   凡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 月 3 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 2022年 1 月 4 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2 案情速递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600220)20221014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载明,因江苏阳光未能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拟决定对江苏阳光及直接负责人赵静予以警告及罚款。

    2021 年 9 月 9 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 7,727.73 万元。2021 年 9 月 9 日、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1 月 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该收储事项影响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 6,447.6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93.24%;影响 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 4,835.7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4 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应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信披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信息,中登律师初步确定本案实施日2021 年 9 月 14 日,揭露日为202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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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江苏阳光(600220)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证券虚假陈述索 赔案股民终审胜诉,索赔持续征集中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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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藏格控股、抚顺特钢、风华高科、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未来股份、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材、粤传媒、欢瑞世纪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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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联系中登律师,中登律师将为您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