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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300202/400146)
索赔征集中
内容提要
最新消息
2023年8月30日,聚龙5(300202/400146)在其发布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部分中小股东就证券虚假陈述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公司违规披露事项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已委托专业法律机构代理本公司与相关投资者间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公司根据诉讼案件数量及金额确认预计负债1305.13万元。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尚未结案,存在形成集体诉讼的可能。
近日,中登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聚龙股份及相关高管需赔偿投资者损失。
一审判决认定聚龙股份(300202/400146)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重大遗漏违法行为具有重大性,且原告的投资损失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问题,法院对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的测算结果予以认可,并在该测算结果的基础上酌情认定扣除10%的非系统风险比例。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判令聚龙股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沈阳中院启用“示范判决+平行判决”的审理机制审理聚龙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并选取中登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本案系示范案件,对其他平行案件将起到示范引导作用。本案判决生效后,后续索赔案件将会依照示范判决认定的共同事实、法律适用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等依法进行审理及裁判。聚龙股份虽已退市,但是退市不影响索赔。聚龙股份(300202/400146)索赔案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中旬到期,索赔有效期还剩半年左右的时间。
索赔依据
索赔征集
现我所正在征集聚龙5(300202/400146)索赔投资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16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聚龙5(300202/400146)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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