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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动态:新研股份因持续性财务造假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6-12 08:00:00 653

中登律师提醒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联系中登律师,中登律师将为您追回投资损失。


【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ST新研(300159)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11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公告内容】
2022年6月10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新研,证券代码:300159)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

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了《立案告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重要提示:

①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经过初步测算,公司2015-2019年归母净利润未触及连续4年为负,净资产未触及连续2年为负,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强制退市标准。公司尚未就2015-201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最终数据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为准,如最终数据与公司目前测算情况不一致,并触及相应标准,公司仍存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②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已对2020年有关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已经披露的2020和2021年度的净资产已经考虑了2015-2019年度财务造假有关事项的影响,鉴于公司2020和2021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以及公司尚需对2015-201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最近两年的净资产仍可能调整,最后数据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为准。若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经查明,新研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因新研股份收购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


新研股份2015年披露的利润包含明日家航2015年11月至12月的利润。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 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 63.34%、47.07%、9.71%。


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 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冲回虚构业务坏账准备,虚增利润;虚增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虚增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摊销、多计提专项储备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造成2015年至2019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新研股份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外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方德松、王少雄、匡理鹏给予警告50万元的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二、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杨立军、李继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韩华、匡理鹏、张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 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匡理鹏、张舜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中登律师分析】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成立,于20111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农牧及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生产与销售、航空航天飞行器零部件加工以及贸易业务。


中登律师认为,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致使新研股份2015年至2019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虚假陈述”。根据相关规定,新研股份及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废除了投资者起诉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因此受损投资者已具备起诉索赔的条件。新研股份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一审由乌鲁木齐中院管辖。

因最高院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发生很大变化,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抓紧时间主动起诉主张权益才有可能获赔。

【索赔条件】
ST新研(300159)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11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藏格控股、抚顺特钢、风华高科、中信国安、天神娱乐、未来股份、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欢瑞世纪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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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律师提示】

中登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关于信披违规和诉讼的进展,中登律师将在第一时间公示,请随时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以及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d-ls.com)查看。


投资者欲了解更多可索赔股票详见网站索赔名单


【关于索赔流程】
详见“股票维权须知”。 
1、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2、递交证据材料

您可以到访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或邮寄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3、办理委托手续

我们收到您的证据材料并审核后,会将相关委托文件、诉讼文书等材料发送给您,待您签字并按手印后请邮寄给我们,邮寄地址在下方。


4、后续诉讼事宜由中登律师处理。

您的委托文件是否签收、您的案件是否立案、您的案件何时开庭、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我们会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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