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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动态:中公教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预先处罚1000万

发布日期:2022-04-27 08:00:48 744

中登律师提醒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联系中登律师,中登律师将为您追回投资损失。


【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中公教育(002607)索赔条件:凡于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11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12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公告内容】
2022年4月26日,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公教育,证券代码:002607)发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了《立案告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中公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
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与中公教育之间全部或大部分存在以下特征:一是由石磊安排提供资金资助;二是由石磊安排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工作;三是其公司设立或股权购入行为均是围绕中公教育业务发展需要。

综上,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实质上受石磊直接控制,石磊作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为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关联法人。

二、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20年2月26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关于收购陕西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383,060,000元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资产,并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公告》披露后,中公教育及其与陕西冠诚签订协议,随后分批向陕西冠诚支付了部分收购款。 

2019年—2020年,中公教育通过两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上海贝丁、 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签订合作协议,并由子公司向上述四家公司支付费用。
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196,335,000元,2020年1,036,060,000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净资产的6.65%和30.19%。

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永新、石磊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振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桂红植、罗雪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中登律师分析】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亚夏汽车于2011年8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18年12月底与中公教育进行资产置换,2019年2月亚夏汽车更名,同时变更经营范围。此后中公教育主营业务变更为招录考试培训、学历提升和职业能力培训等3大板块,提供超过100个品类的综合职业就业培训服务,公司主要服务于18岁—45岁的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和各类职业专才等知识型就业人群。



中登律师认为,公教育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等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致使其临时报告、2019度、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虚假陈述”。根据相关规定,中公教育及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废除了投资者起诉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因此受损投资者已具备起诉索赔的条件。中公教育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一审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同时因最高院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发生很大变化,中登律师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抓紧时间主动起诉主张权益才有可能获赔。

【索赔条件】
中公教育(002607)索赔条件:凡于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11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12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证券索赔诉讼为主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截止目前已代理了大量的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上市公司包括藏格控股、抚顺特钢、风华高科、中信国安、天神娱乐、未来股份、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欢瑞世纪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索赔名单),已有投资者通过委托中登律师事务所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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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律师提示】


中登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关于信披违规和诉讼的进展,中登律师将在第一时间公示,请随时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以及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d-ls.com)查看。


投资者欲了解更多可索赔股票详见网站索赔名单



【关于索赔流程】
详见“股票维权须知”。 

1、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2、递交证据材料


您可以到访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或邮寄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3、办理委托手续


我们收到您的证据材料并审核后,会将相关委托文件、诉讼文书等材料发送给您,待您签字并按手印后请邮寄给我们,邮寄地址在下方。



4、后续诉讼事宜由中登律师处理。


您的委托文件是否签收、您的案件是否立案、您的案件何时开庭、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我们会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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