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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动态:中润资源因未披露重大债务逾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诉讼程序启动

发布日期:2021-12-30 08:00:47 697

中登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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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润资源,证券代码:000506)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


中润资源于2020年4月15日因历史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中润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同意向崔炜、刘家庆、疏小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2016年5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宁波鼎亮汇通、上海翊芃资产借款40,000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40,000万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

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炜、刘家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 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的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中润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次中润资源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与此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基本一致。

中国证监会现在已经对中润资源作出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索赔诉讼程序也将正式启动。中登律师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我们登记索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索赔条件】

中润资源(000506)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中登律师提示】

中登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中登律师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联系中登律师,中登律师将为您追回投资损失。 


      关于信披违规和诉讼的进展,中登律师将在第一时间公示,请随时关注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d-ls.com)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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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赔流程】
详见“股票维权须知”。 
1、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2、递交证据材料

您可以到访本律师事务所或邮寄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3、办理委托手续

我们收到您的证据材料并审核后,会将相关委托文件、诉讼文书等材料发送给您,待您签字并按手印后请邮寄给我们,邮寄地址在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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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委托文件是否签收、您的案件是否立案、您的案件何时开庭、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我们会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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