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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律师“315”打假月典型案例展示(五)——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案

发布日期:2023-03-23 08:00:35 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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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律师“315”打假月典型案例展示(


——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日,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飞乐音响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并对被告给予相应处罚。
自此,投资者对飞乐音响公司的证券索赔诉讼拉开帷幕。
本案由上海金融法院以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进行审理,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登记,加入飞乐影响代表人诉讼。截至登记期间届满,共计365名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经法院审核,共有340名投资者符合权利人范围,成为本案原告。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已经将所代理的投资者进行了飞乐音响的权利登记,且将代理意见反馈至法院。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收到了赔偿款。
中登观点
一、关于本案“三日一价”的认定
1、实施日:2017年8月26日
基于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认定的事实,被告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及业绩预增公告构成虚假陈述,因此,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即2017年半年报发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揭露日:2018年4月13日
2018年4月13日,被告发布《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首次披露了前述虚假陈述事实,对市场形成警示作用,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故2018年4月13日应确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3、基准日:2018528基准价应为5.806/股。
根据法律规定,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集中交易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故,应认定本案基准日为2018年5月28日。经计算,本案基准价为5.806元/股。
二、飞乐音响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即“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推定在虚假陈述对市场产生影响的时段内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的投资者,是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因此飞乐音响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买入票,并在揭露日卖出或持有股票受到损失投资者,推定损失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
三、飞乐音响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问题
飞乐音响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观点
一、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13日,基准日为2018年5月28基准价为5.806/股
二、认定原告投资决定与飞乐音响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三、关于飞乐音响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问题。
法院根据原告以及飞乐音响公司的申请,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对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核定,由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并采纳该意见。
总结
从法院判决书来看,对三日一价(也就是我们惯常所说的索赔区间)的认定上,中登律师分析的观点与法院的最终观点相一致,上海金融法院最终判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飞乐音响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承担责任。
证券索赔任重道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登律师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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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亚太药业、宁波东力、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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