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中登 索赔不迷路——
广电网络(600831)
易事特(300376)
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最新消息
2024年7月6日,广电网络(600831)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广电网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广电网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广电网络对不符合投资收益确认条件的相关项目的债务重组收益予以确认,共涉及白水县雪亮工程、合阳县立体防控体系治安视频监控图像服务安装服务工程,以及社区警务e采通信息平台软件著作权等3个项目,具体如下:
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就‘白水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与维护合同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合同已完成结算的部分调整应付结算款,确认2022年度投资收益1560万元”。实际上,作为上述投资收益确认依据的相关《补充协议》签订于2023年,截至2022年末广电网络并未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该债务重组收益在2022年不满足收益确认条件,导致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186.2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9.99%。
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披露“2022年度本公司与13家供应商就协议付款达成供应商折扣承诺,供应商折扣合计为33,180,083.16元,本期计入‘投资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上述债务重组利得包含广电网络渭南分公司合阳支公司相关债务重组收益468.86万元,确认前提是《关于合阳县立体防控体系治安视频监控图像服务安装服务工程建设费用打折承诺函》所约定的广电网络在2022年10月30日前向交易对方支付约定金额款项。实际上,截至2022年末广电网络并未向交易对方全额支付款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该债务重组收益在2022年不满足收益确认条件,导致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372.9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86%。
2022年12月,广电网络子公司陕西广电华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华通)与交易对方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受让交易对方社区警务e采通信息平台软件著作权。同时,广电华通及广电网络子公司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签订《资产抵债协议》,约定以该软件抵偿双方往来欠款,广电网络据此合计确认2022年收益586.72万元。实际上,截至2022年末广电华通并未取得上述软件著作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该债务重组收益在2022年不满足投资收益确认条件,导致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586.72万元,综合信用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等因素,导致广电网络2022年虚增利润总额792.9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0.10%。
上述事项导致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2.16万元,占2022年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利润总额1977.44万元的118.95%。广电网络2024年4月16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后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由盈转亏。
陕西监管局认为,广电网络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据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陕西监管局拟决定对广电网络(60083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广电网络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被中国证监会合计罚款1180万元。
内容提要
2024年7月5日晚,易事特(300376)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易事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17年、2019至2021年,易事特涉嫌与杭州和晨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业务。上述业务中,易事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受同一控制或由同一方指定,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内容由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方面未与供应商或客户对接或沟通合同签订、单据、发票等事宜,仅与业务相关控制人对接;部分业务无实物流转及交付,部分业务涉及的货物在虚构的贸易链中循2环使用。易事特方面通过安排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形成资金闭环。2017年、2019年易事特采用总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2020年、2021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
2017年、2019年至2021年,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二)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为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商业实质的代采业务及代理业务。2017年至2021年,易事特与扬州月城电气控股设备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贸易业务以及与广东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部分业务为融资性代采业务,与深圳市正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为代理业务。代采业务中,易事特加入到供应商和上述客户原有的直接购销业务中,业务涉及的产品型号、数量和价格由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不参与相关决策。根据相关约定,易事特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代理业务中,易事特接受客户委托,由易事特代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商品并向客户收取通道费用。上述业务易事特均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产品直接由供应商发给客户或由客户直接向供应商提货。易事特不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售后、维修等负责,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上述业务中易事特通过提供融资和代理服务获取固定收益,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和代理业3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2017年至2019年易事特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2020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理业务进行核算。2021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
2017年至2021年,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三)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与北京腾云驾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中,易事特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垫资代采设备、工程及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易事特不承担代采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该代采业务实质为融资性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17年至2021年,易事特涉嫌通过数据中心集成项目的代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综上,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822,061,666.5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23%,虚增营业成本729,065,621.3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2.33%,虚增利润总额427,936.5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0.05%。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292,502,254.0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7.78%,虚增营业成本1,099,634,809.76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31.74%,虚增利润总额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972,323,881.9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9.05%,虚增营业成本878,780,609.20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32.30%,虚增利润总额17,467,983.4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1%。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676,329,648.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6.22%,虚增营业成本559,697,875.29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8.99%,虚增利润总额11,498,489.23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2.25%。
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11,257,267.03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7.24%,虚增营业成本256,623,105.7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8.60%,虚增利润总额4,886,761.12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80%。
中国证监会认为,易事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据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易事特(300376)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易事特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被中国证监会合计罚款3250万元。
索赔区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1.鹏欣资源(600490)及高管二审被判决需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已支付部分赔偿款,股票索赔案投资者可继续参与
2.天沃科技(002564)、凯伦股份(300715)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诉讼进行中
4.宜通世纪(300310)公告股票索赔案已有调解或者判决案例,后续受损投资者可继续参与诉讼索赔
5.诉讼时效即将到期!聚力文化(002247)、新疆浩源(002700)股票索赔案已有获赔案例,投资者需抓住最后的机会
6.每日互动(300766)公告股票索赔案已有调解案例,诉讼时效仅剩5个月
7.恒宝股份(002104)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涉专网通信系列索赔案件汇总
8.北特科技(603009)因子公司财务造假被处罚,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索赔诉讼
10.最新消息!亿阳信通(600289)公告股票索赔案收到一审判决,公司需赔偿投资者损失,受损股民可继续参与诉讼
11.上实发展(600748)股票索赔案已有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可继续参与诉讼索赔
14.永安林业(000663)股票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胜诉,诉讼时效仅剩4个月
17.公司已支付部分赔偿款,昊华能源(601101)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胜诉
18.最新消息!三盛教育(300282)股票索赔案已有一审判决,中登律师分析可索赔详情
19.思创医惠(300078)行政处罚年报造假事项已有二审判决,仍在诉讼时效内可索赔
20.二审维持原判!东海A退(000613)/东海A5(400140)索赔案受损投资者可继续参与诉讼
21.最后一个月!同洲电子(002052)、仁东控股(002647)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判决,诉讼时效即将到期
23.东方海洋(002086)第二次处罚索赔案投资者终审胜诉,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受损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索赔
24.鸿博股份(002229)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投资者可据此提起索赔诉讼
25.华虹计通(300330)股票索赔案收到法院二审审判决书,公司需赔偿投资者损失
26.鼎龙文化(002502)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受损股民可积极参与诉讼索赔
27.天夏智慧(000662)股票索赔案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索赔继续进行中
28.新研股份(300159)索赔案已有一审判决,诉讼时效仅剩4个月,受损股民可继续参与索赔诉讼
30.宏达新材(002211)公告股票索赔案已有调解、和解案例,公司已赔偿投资者损失,受损股民可继续参与诉讼
31.北京文化(000802)股票索赔案部分投资者一审胜诉,后续受损投资者可继续参与诉讼索赔
32.华鼎股份(601113)股票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胜诉,诉讼时效仅剩四个月!
32.诉讼时效仅剩一个月!康尼机电(603111)、康隆达(603665)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投资者可参与诉讼索赔
联系我们 扫码关注了解 更多新鲜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