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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601101):北京金融法院做出一审示范判决,判决赔偿比例为中证核算金额的80%

发布日期:2023-03-28 08:00:1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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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601101)索赔征集中

                     

——[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1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昊华能源(601101)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


2021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耿养谋、关杰、于福国、张伟、田会)》(〔2021〕12号):因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导致昊华能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昊华能源被北京监管局处罚。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了投资者诉昊华能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并从中选取了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近期,北京金融法院下达了一审示范判决,因昊华能源公司未上诉,一审示范判决已生效。

在示范判决中,北京金融法院确认了昊华能源虚假陈述行为的三日一价,确定了投资者可以索赔条件,即凡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2月28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示范判决内容]——


法院认为昊华能源于2015年2月11日发布的《收购公告》中内容虽然并非直接对财务数据的不实记载,但昊华能源作为煤炭生产企业,对其拟收购公司拥有项目的煤炭资源量及其市场价值严重夸大,必将影响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对投资者理性决策产生严重误导,上述错误描述直接导致昊华能源2015年、2016年、2017年、 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因此,昊华能源在《收购公告》中将煤炭资源量错误记载的行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在《收购公告》发布当日,昊华能源股票价格即上涨4.62%,且成交量较前几个交易日大幅增长,《收购公告》构成的虚假陈述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重大性。

投资者可以主张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北京金融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进行了测算,综合考虑昊华能源自身经营风险因素与市场系统性风险,以及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共同对于股价下跌的影响,北京金融法院酌定非系统风险损失在投资损失中应予扣减比例为20%。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批投资者起诉昊华能源的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已经完成投资者损失核算,目前正在等法院安排开庭。因为示范案件已选定并作出了判决,其后的平行案件根据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简化庭审程序,加快推进案件审理进程。

现我所正在征集昊华能源(601101)索赔投资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院判决,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1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昊华能源(601101)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联系中登律师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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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亚太药业、宁波东力、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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