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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002564)索赔征集中
内容提要
违规详情
2023年10月27日,浙江天沃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6 号)。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记载,天沃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天沃科技(002564)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涉嫌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2017年涉嫌虚增收入、虚减利润;2018年、2019年涉嫌虚增收入、虚增利润;2020年、2021年涉嫌虚减收入、虚减利润。
(二)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年至2020年,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圭)等13家天沃科技关联方与中机电力存在大量直接资金往来,或者通过上海海圭、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维持业务循环,实现对天沃的资金占用。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且无商业实质,涉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天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其他关联交易
2021年,天沃科技的关联方上海立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昕)与济源泰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阳德才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仁布县协信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汝阳协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夏邑县风控能源有限公司签署《意向收购协议》,同时与前述公司及中机电力签署《债务偿还协议》。协议约定,上海立昕支付的收购“诚意金”将直接偿还相关项目公司对中机电力的应付款。上海立昕实际支付“诚意金”83,125.68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3.21%,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45.92%。天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三)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5月,天沃科技非公开发行1.47亿股,募集资金10.71亿元。2019年8月,天沃科技将1.6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筹资金为玉门鑫能光热第一电力有限公司运营建设所提供的借款。天沃科技未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十条规定及时披露上述1.6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也未在《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四)天沃科技未及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4月27日,天沃科技披露了《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公告及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直至202年6月28日,天沃科技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五)刘斌、陈玉忠未按规定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2016年8月,刘斌与陈玉忠签订协议,以14.46亿元受让陈玉忠持有的178,016,372股“天沃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24.07%。2018年8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与陈玉忠签订协议,将陈玉忠名下43,763,300股天沃科技及其妻子名下7,514,196股“天沃科技”转让给上海电气,上述股份合计51,277,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经陈玉忠与刘斌确认,上述协议转让的51,277,496股系陈玉忠代刘斌持有的部分股份。截至调查日,陈玉忠仍代刘斌持81,905,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4%。
刘斌,陈玉忠始终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天沃科技,导致天沃科技未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持股变动等情况予以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中关于前十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情况的披露内容涉嫌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2018年6月之后的股权变动系列报告书中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披露内容涉嫌虚假记载。
中登律师索赔分析
一、天沃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天沃公司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年报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违反《证券法》关于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规定,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行为。
对于天沃科技未及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刘斌、陈玉忠未按规定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事项,中登律师认为不具有可索赔性,在此不再讨论此两项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等问题。
二、本案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的认定问题
(一)实施日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天沃科技公司做出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并且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关联性。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虚假陈述案件需区分是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中登律师认为天沃科技2017年涉嫌虚增收入、虚减利润,2020年、2021年涉嫌虚减收入、虚减利润,此两项虚假陈述行为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不具有可索赔性,2018年、2019年涉嫌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因此中登律师仅就天沃科技2018年、2019年涉嫌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虚假陈述行为做论述,而此事项的实施日应当认定为2018年年报首次公开披露之日,即2019年3月23日。
天沃公司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事项揭露日当天股价上涨,在此也不做讨论。
(二)揭露日(更正日)
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应当结合首次、公开、价格变动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2023年4月28日,天沃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在该公告中被告公司表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该公告中首次揭示了天沃公司涉嫌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且该公告发布后,连续8个交易日天沃股价直接跌停,由此可以推定天沃的虚假陈述行为已为投资者广泛知悉,且对股票交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故该项虚假陈述行为的更正日应为2023年4月28日。
(三)基准日及基准价
自揭露日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共计23个交易日,天沃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据此,揭露日后第三十个交易日,即2023年7月31日为本案基准日。经计算,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即本案的基准价为2.991元/股。
三、天沃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是判定天沃是否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核心依据。
通过对天沃股票揭露日至基准日区间价量进行统计,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揭露日当天股票明显跌停,并且连续8个交易日持续跌停,天沃股票价格下跌趋势远远大于同期大盘及板块走势。可见天沃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其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均发生明显的变化。
据此,天沃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四、投资者损失与天沃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判定天沃对投资者构成侵权行为的重要因素。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如前所述,天沃的行为已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其投资决策受到天沃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并最终导致其所投资的天沃股票发生严重亏损。
据此,天沃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及投资损失均具有因果关系,应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予以赔偿。
索赔区间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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