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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600070)、中泰化学(002092)因子公司财务造假被证监会预先处罚,投资者索赔诉讼进行中

发布日期:2024-05-21 08:00:30 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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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股票索赔名单—索赔诉讼中

浙江富润(600070)

中泰化学(002092)

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浙江富润(600070)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2022年2月17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3月20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中泰化学(002092)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最新消息


2024年5月18日,浙江富润(600070)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浙江富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浙江富润(600070)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客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约7.1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约7.15亿元。


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


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浙江监管局认为,浙江富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


据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浙江富润(600070)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浙江富润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被中国证监会合计罚款1440万元。


 

  最新消息


2024年5月18日,中泰化学(002090)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及控股股东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分别于2024年3月20日、2024年3月25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中泰化学、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中泰化学(002090)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中泰集团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约42.49亿元、虚增成本约42.49亿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约77.18亿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约21.54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约55.64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2022年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2021、2022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新疆监管局认为,中泰化学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据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中泰化学(002092)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中泰化学、中泰集团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被山西证监局合计罚款1880万元


   

  索赔区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浙江富润(600070)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2022年2月17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3月20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中泰化学(002092)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索赔信息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正大、中信国安、昊华能源、超讯通信、安妮股份、每日互动、摩登大道、宜通世纪、同洲电子、格力地产、罗普特、亿阳信通、宏达新材、聚力文化、永安林业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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