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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锦股份(688701)股票索赔案已有法院调解案例,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索赔

发布日期:2024-05-20 08:00:1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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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锦股份(688701)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10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0月31之后卖出或者持有卓锦股份(688701)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最新消息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经发布文章显示:经审理后本院对卓锦股份(688701)业绩快报及年度报告财务造假引发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做出认定: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其业绩快报中包含该财务造假信息,且符合重大性要件,则预测性信息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发布预测性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5日,卓锦股份(688701)发布《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增长,整体收入规模稳步提升。风险提示部分称,本公告所载2021年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具体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022年4月29日,卓锦股份(688701)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年报内容与业绩快报无实质差异


2022年10月31日,卓锦股份(688701)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对业绩快报和年报中提及的财务指标进行更正,并因此于2022年11月19日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警示函。


2023年5月20日,卓锦股份(688701)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监管局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减营业成本进而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故意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受到行政处罚。


投资者起诉至法院,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主张业绩快报发布日为实施日。上市公司主张虚假行为仅涉及年报,业绩快报系预测性信息,不构成虚假陈述。


二、法院意见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卓锦股份(688701)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并在业绩快报中首次发布,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亦包含该虚假内容。该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虽属于预测性信息,但不受安全港规则保护,构成虚假陈述。


首先,预测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虚增利润总额约占当期披露金额一半以上


其次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举轻以明重,伪造合同故意进行财务造假明显比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严重,此类情况更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本案被告通过故意财务造假大幅虚增利润,据此发布的业绩快报显然也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


第三,证券监管部门对卓锦股份(688701)年度报告的虚假陈述作出行政处罚,而业绩快报和年报数据基本一致,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卓锦股份(688701)发布年报的行为被处罚,吸收了前面预测信息这一相对较轻微的行为,不代表前面的行为不重大,业绩快报较早发布,且为公众所知悉,应当以业绩快报发布日作为实施日


上海金融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经审慎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适格投资者范围及损失计算标准,并在法院主持下组织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卓锦股份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海金融法院的认定,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锦股份(688701)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中登律师提醒受损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索赔区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10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0月31之后卖出或者持有卓锦股份(688701)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索赔信息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正大、中信国安、昊华能源、超讯通信安妮股份每日互动、摩登大道、宜通世纪、同洲电子、格力地产、罗普特、亿阳信通、宏达新材、聚力文化、永安林业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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