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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600387)两次收到证监会警示函,投资者可参与诉讼索赔

发布日期:2024-07-11 08:00:57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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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600387)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海越能源(600387)索赔条件:


(1)于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已有一审判决)

(2)于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4月1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最新消息



2023年6月6日、2023年10月10日海越能源(600387)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6号)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程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5号)。

两份《警示函》显示:

(一)2021年、2022年,公司将资金通过供应商划转至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及其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1.2022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公司2022年部分贸易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营业收入错报的情形。

2.2021年三季报、年报,2022年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披露不准确
2021年、2022年,公司将资金占用行为虚构成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成本、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导致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未依规及时回复重大事项监管问询
2023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公司发出《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收到问询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但公司7次延期回复问询函,迟至2023年7月22日才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根据公开消息,在上述两份警示函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有投资者收到法院一审胜诉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海越能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铜川汇能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依据警示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越能源(600387)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中登律师提醒受损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最新消息



2024年5月25日海越能源(600387)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

本次《警示函》显示:2023年度,海越能源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依据警示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越能源600387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中登律师提醒受损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索赔区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海越能源(600387)索赔条件:


(1)于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已有一审判决)

(2)于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4月1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索赔信息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正大、新研股份、昊华能源、超讯通信、安妮股份、每日互动、摩登大道、宜通世纪、同洲电子、格力地产、罗普特、亿阳信通、宏达新材、聚力文化、永安林业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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