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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动态:华鼎股份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1-06-30 08:00:15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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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晚,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华鼎,证券代码:60111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

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

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9.19亿元,期末余额116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82%、0.2%;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亿元,期末余额5.9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66%、12.92%。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华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据此,浙江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丁尔民、丁志民、丁晨轩、丁晓年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浙江监管局拟对丁尔民、丁志民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拟对丁晨轩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拟对丁晓年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

经过一年半的时间,鼎股份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现已调查完毕。如果华鼎股份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到时投资者索赔诉讼程序将会启动。


【索赔条件】

华鼎股份(601113)索赔条件为:凡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8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证监会处罚及法院认定为准)


【中登律师提示】

中登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中登律师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联系中登律师,中登律师将为您追回投资损失。 


      关于信披违规和诉讼的进展,中登律师将在第一时间公示,请随时关注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d-ls.com)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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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赔流程
详见“股票维权须知”。 
1、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2、递交证据材料

您可以到访本律师事务所或邮寄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3、办理委托手续

我们收到您的证据材料并审核后,会将相关委托文件、诉讼文书等材料发送给您,待您签字并按手印后请邮寄给我们,邮寄地址在下方。


4、后续诉讼事宜由中登律师处理。

您的委托文件是否签收、您的案件是否立案、您的案件何时开庭、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我们会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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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中登律师提示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出了风险怎么办,找中登帮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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