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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堂(002433)、三盛教育(300282)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登律师提示可索赔区间

发布日期:2024-01-01 08:00:0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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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太安堂(002433)

三盛教育(300282)

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2019年4月10日至2023年9月1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9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太安堂(002433)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4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三盛教育(300282)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最新消息


2023年12月28日,太安堂(002433)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于2023年9月16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太安堂(002433)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21年,太安堂子公司广东康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2020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广东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通过上述方式,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65,996,384.68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2上半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据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太安堂(002433)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太安堂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被广东证监局合计罚款1370万元。


 


 最新消息


 

2023年12月29日,三盛教育(300282)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三盛教育(300282)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事项
2020年至2021年,未经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三盛教育的全资 子公司广东三盛公司通过存款质押方式违规提供对外担保。2020年12月,案涉对外担保发生额7.5735亿元,占三盛教育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4.82亿元的30.51%;2021年7月至2021年 12月,案涉对外担保发生额9.5亿元,占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7.47亿元的54.38%。
该等担保事项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等的规定对上述应当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相关规定,案涉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 货币资金98.20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 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35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披露案涉担保所涉存款受限情况。

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盛教育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的有关存款受限情况,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受限资产相关内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4月27日,三盛教育通过《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暨股票交 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广东三盛的该等担保事项。案涉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现已全部解除。

北京监管局认为,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盛教育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据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三盛教育(30028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三盛教育及高管被中国证监会合计罚款170万元。


 


  索赔区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4月10日至2023年9月1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9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太安堂(002433)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4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三盛教育(300282)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索赔信息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宁波东力、中信国安、昊华能源、冠福股份、起步股份、每日互动、摩登大道、粤传媒、同洲电子、格力地产、供销大集、罗普特、星星科技、赛为智能、宏达新材、聚力文化、海越能源份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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